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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细则)

时间:2023-04-07 14:08:48   作者:QQ猎鹰乐园   来源:网络收集   评论:0

今天给各位分享装备承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细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武器装备承制资格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资格;

3、质量管理;

4、财务资金状况;

5、履约信用;

6、保密管理;

7、总装备部要求的其他内容。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 ***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审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包括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和监督审查四种类型,可采用现场审查和文件审查两种方式。

现场审查是指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的活动。

文件审查是指对申请单位按照资格审查内容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初审是对首次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续审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名录》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保留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扩大范围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申请扩大承制范围所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发生重大质量等问题或者装备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是否有效保持注册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军工项目管理办公室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什么是装备承制?

“装备承制”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简称,是指军队装备部门对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核、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军委装发统一组织开展,经审查合格的单位注册编入《 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作为装备采购工作中选择承制单位的基本依据。装备承制单位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简化为A、B两类:A类:军选军用。B类:民选军用。

武器装备承制资格证总分多少

1000分。武器装备承制资格证总分是1000分,其中法人资格70分、专业技术资格250分、质量管理450分,财务资金状况80分、履约信用80分、保密管理50分、军方要求的其他内容20分。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依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计划管理、审查实施、名录注册管理、资格监督和审查工作考评。

第二条 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装备承制单位按承制装备类别分为A、B类:A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队专用装备的单位;B类装备承制单位,试制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

第四条 依托军事代表机构或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设立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第五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归口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专业配置、依法审查、公正公平、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员承担,实行审查组组长负责制和审查工作考评制度。必要时,邀请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 审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廉洁自律等规定,与受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申请单位经审查评定合格后,注册编入《中国人民 *** 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注册编入《名录》的单位实施资格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积极推进 *** 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 ***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 *** 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 *** 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 *** 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 *** 信息公开 *** 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 *** 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武器装备承制资格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单位应当无外国(含港澳台)投资者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六)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信息;

(七)装备承制受理点开具等级建议表、密级证明,军工合作协议或者意向合作协议。

(八)BM资质和GJB体系的实际运行/维护,包括信息化设备的记录/维护情况。

装备承制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细则、装备承制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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